福州邮储银行被骗贷291万拒报案   还反为骗贷人说情
2019-12-29 11: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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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他人公章等资料提供担保,向银行骗贷291万,银行发现后不仅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而且还反过来站在骗贷人一方向受害的“担保人”说情。


福州邮政储蓄银行晋安支行的诡异行为,令人匪夷所思。

天上突然掉下300万元债务

                2016年12月,福建华菲御品贸易有限公司莫名其妙地收到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111执2881号《执行通知书》,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州晋安支行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诉请华菲公司为蔡宣海的291万元个人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以(2015)晋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其诉求,并且对华菲公司的财产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

                于此,华菲公司头上突然掉下了300多万元的债务。

华菲公司对此不服,便以不知情、蔡宣海从来都不是公司股东、担保材料造假为由,于2017年3月28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州中院对该再审进行了立案。

在再审过程中,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对蔡宣海提供给邮储银行的担保材料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蔡宣海于2013年7、8月份提交给邮储银行的担保材料之“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印章,与《印章销毁证明》上销毁印模处加盖的“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也就是说,蔡宣海用于向邮储银行借款所提供的华菲公司的担保材料(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保证函、股东签名等)都是伪造的,因蔡宣海存在伪造华菲公司公章、工商查询专用章等犯罪行为,具有通过伪造贷款担保材料骗取贷款之嫌。为此,华菲公司向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进行了报案。


邮储银行居然为骗贷人说情

福州中院再审认为,晋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于2018年8月16日裁定撤销晋安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5133号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晋安法院重审。

然而,当案件发回晋安法院重审后,明知蔡宣海伪造材料骗贷的福州邮储银行,却来了个“釜底抽薪”,蹊跷地撤回了对华菲公司的起诉。

但是,因华菲公司被法院采取列为失信人员、银行账号被查封冻结等一系列强制措施,几年下来不仅严重破坏了华菲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严重影响了华菲公司的正常经营,而且还给华菲公司造成了超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因此,邮储银行的撤诉,已无法挽回华菲公司的损失。

于此,华菲公司向银监会、公安机关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报案进行维权。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华菲公司还要求晋安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并要求受骗的邮储银行也要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但是,晋安法院拒绝将案件进行移送,福州晋安邮储银行也拒绝向公安机关报案。

不仅如此,邮储银行晋安支行法务部负责人郑锦新,还代表该行跟华菲公司为骗贷人蔡宣海说情,称“蔡宣海经济比较困难,外面欠了好多钱,现在只能拿出5万元对华菲公司进行补偿,银行方面负责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和鉴定费。”

银监局:银行对贷款审查不到位

接到华菲公司投诉的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此进行了调查,并于2018年7月13日向华菲公司作了回复。

回复称:经查,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的结果,福建华菲御品贸易有限公司前身为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2名股东分别为吴建成(法定代表人)和赖双英,且2人首次实缴出资时间(2010年6月24日)均在蔡宣海向邮储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之前(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系统中无股东变更记录。

而蔡宣海贷款材料中的《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私营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均显示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为吴建成、蔡宣海2人,《企业保证函》亦声明蔡宣海为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上述三份材料涉及的股东信息均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不符。从调查情况看,邮储银行未采取有效手段对蔡宣海股东身份和《企业保证函》进行核验。关于《企业保证函》、股东签名等真伪问题,因华菲公司提供的《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澄司[2017]文鉴字082号)仅涉及对《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上的公司印章进行鉴定,未涉及《企业保证函》、股东签名的真伪鉴定,建议华菲公司通过司法渠道对《企业保证函》、股东签名真伪进行鉴定。

银监局认为,邮储银行在办理蔡宣海个人商务贷款过程中,存在对借款人股东身份、《福州华菲贸易有限公司章程》《企业保证函》等审查不到位的问题,不符合监管要求。因此,银监局将依法依规对邮储银行福州市分行采取监管措施。

专家: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银行明知借款人伪造材料骗贷,并给银行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但是,银行却拒绝向警方报案。

对此,法学专家认为,邮储银行作为专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了银行业管理规定向蔡宣海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之规定,邮储银行福州晋安支行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依法应追究该行及其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邮储银行在明知蔡宣海已涉嫌骗贷犯罪,且蔡宣海负债累累,已无力归还其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不仅不追究蔡宣海的骗贷犯罪责任,而且还通过撤回对华菲公司的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达到规避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移送刑事立案之目的。邮储银行的这种行为,既包庇了蔡宣海的犯罪行为,又置国有金融企业的利益于不顾,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与蔡宣海合谋进行骗贷之嫌。

 为此,为维护银行业正常的金融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望请公安机关依法对此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邮储银行及相关责任人、骗贷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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