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前期农民家庭经济状况
2018-10-25 14: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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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前期农民家庭经济状况

 

            张念瑜



 

【提要】西汉逐渐强盛得益于秦朝的奠基,唐朝繁荣得益于隋朝的奠基。马克思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因为“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

唐代前期,“均田制”保证了农民家庭有田地耕种。但农民家庭授田的实际数量,历史典籍没有具体的记载,学术界也是存在争议的。我们根据几个年份不同的授田数据进行了测算,普通农民家庭粮食、桑麻生产除了交完国家赋税、自己家庭食用和留用种子之后,普遍存在盈余,农产品商品率由唐初的80%降到盛唐的20%。这充分说明大唐盛世是真正的“国强民富”,是名符其实的黄金时代。

吃饭、穿衣只是保障人作为动物生存的最低需要,农民家庭的粮食、桑麻生产也只是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保障农民家庭基本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就应该让农民自由选择,自主合理地开展多种经营。这是初唐成功的基本经验。

 

 

 

 

 

一、引言


唐代是盛世。按理说,盛世应该是国强民富。但在农耕文明时代,生产力发展缓慢。我国从战国时期开始,农业生产已普遍推广牛耕和铁农具,工程灌溉面积日益扩大。农业生产发展了,人口也相应地增长,但生产力增长缓慢。唐代(公元745年)城镇人口占比20.8%(赵冈,2006.p.84),农村居民占80%左右。这种情况延续了一千多年。





由图1-1可见,如果用生产率不同年份增长的百分数来表示生产率增长率,1700年至1785年,生产率根本就没有任何增长,工业革命开始之后,生产率增长率不断提高(泰勒,2007.p.92)。在中国古代,每一劳动力的粮食生产率(市斤),唐代是最高的(见表1-1)。根据麦迪森的计算,公元1年至1950年中国人均GDP(国际元)在450-600元之间波动(见图1-2)。唐代的人均GDP应高于宋代,即人均GDP(国际元)大于600元。这里就会提出一个严重的问题,即在人均GDP相差不大的历史条件下,国家强大(军队装备训练好,规模大),或者国家大兴土木工程,统治成本高,老百姓在GDP中所分配的份额就低,从而形成“国强民穷”的现象。唐代是“国强民富”还是“国强民穷”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在唐代的不同时期是不同的。根据资料的可获得性,我们重点分析唐代前期的农民家庭经济的情况。




 


二、唐代的家庭规模和平均丁数


天宝元年(724年)正月一日唐玄宗敕诏:“如闻百姓之内,有户高丁多,苟为规避,父母见在,乃别籍异居。宜令州县勘会。其一家之中,有十丁已上者,放两丁征行赋役;五丁已上,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风教。其侍丁孝假,免差科。”[1]。这里讲的“别籍异居”与商鞅的分户令具有同样的功效。商鞅的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唐玄宗的敕诏,目的在于鼓励建立核心家庭和共祖家庭。 有的学者将父子不得异财别居,主干家庭及共祖家庭视作魏晋隋唐时期家庭结构的常态,即“唐型家庭结构”(杜正胜,1992;张国刚,2001)。

根据《汉书•地理志》有关各郡、国人口汇总表明,汉代户均人口为5人左右。由表1-2可见,隋朝盛世时户均人口为5.17人。而唐代11个年份户均人口为6人。我们根据学术界的惯例,重点研究五口之家。



根据《旧唐书》规定,3岁以下称为“黄”;4岁为“小”,16岁为“中”,21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至天宝三年,又降优制,以十八为中男,二十二为丁。”[3]。授田制度规定,“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4]。所以,如果五口之家有丁男和中男,就将授田200唐亩。但不是每个五口之家都有丁男和中男,张安福(2003年)计算了13个家庭,每个家庭平均有1.323个丁。

 

三、初唐五口之家授田数量


  武德七年(624年)的律令规定:每个丁男、中男授田1顷(100唐亩),笃疾(重病)、废疾(残疾人)给40唐亩,死了丈夫的妻子或妾授田30唐。如果是户主另加20唐亩。所授之田,20%为永业田,80%为口分田。如果按照五口之家1.323个男丁计算,全家授田132.3唐亩,其中105.84唐亩为口分田,26.46唐亩为永业田。

但是,盛唐与初唐时期人口成倍增长,每家平均授田面积是逐步缩小的。同时,宽乡与狭乡的授田数量也不同。“凡州县界内所部,授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5]狭乡的授田数量是宽乡的一半[6]。初唐各地土地资源分配不均,农民家庭实际授田可能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公元644年,唐太宗“村落逼侧(拥挤),问其授田,丁三十亩。”[7];高宗时,齐州人员半千上书陈情:“臣家訾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8]。张安福(2003年)计算了13个家庭,每个家庭1.323个丁,每丁平均授田32.2亩。平均每家授田42.54亩。根据吴慧的测算,唐朝天宝十四年(755年)每人粮食面积为3.76市亩(吴慧,1985.p.193),五口之农家共授田18.8亩。但不同时期全国每家田地平均数与全国农民每家田地平均数是存在差距的,前者高于后者。





四、初唐五口之家的全家收益


农民家庭收益主要包括粮食收益、桑麻收益和副业收益等。

(一)粮食收益

 根据吴慧考证,唐代社会安定时期平收年份中等土地的平均亩产334市斤/市亩,其中南方水稻344市斤/市亩(吴慧,1985.p.193)。粟原粮、稻谷加工成粟米按照53%计算[9](吴慧,1985.p.195),但稻谷用土磨舂出糙米,出品率约为75-80%,用现代机器碾米,出品率为70%左右。唐代的粟米和稻米的价格变动很大,《新唐书》:“至四年,米斗四五钱。”[9]是指贞观四年(公元631年),一斗米值四五钱。在此我们按照1斗米(包括粟米和稻米)五钱计算,1斗米约12.5市斤。我们计算出粮食价值(文)(见表1-3)。



(二)桑植养蚕及织绢收益

在唐代,桑植养蚕及织绢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植桑是为养蚕,养蚕是为丝织品提供原料。到唐代,植桑、养蚕和丝织品生产已经形成了专业化分工。

初唐的均田制规定,每丁授田100唐亩,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唐律疏议》:“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10]。李翱(774-837年)《平赋书》指出:“凡树桑,一日之所休者谓之功。桑太寡、则乏于帛,太多则暴于田。是故十亩之田,植桑五功,一功之蚕,取不宜岁度之,虽不能尽其功者,功不下一匹帛。”[11],10亩地植桑五功,饲蚕得茧,缫丝织帛,至少可成5匹绢,按低限计算,则亩产0.5匹绢。但根据我们的计算,亩产植桑收益与植麻收益相差太大,李翱的记载可能有问题(参见表1-4)。

《新唐书》记载:“贞观初……绢一匹,易米一斗。”[12]《资治通鉴》记载:“是岁(贞观四年)天下大稔,流散者咸归乡里,米斗不过三四钱。”[13]在贞观初年,1匹绢=1斗米=四五钱。1匹绢与1斗米的比价1:1是当时老百姓所接受的比价(谭文熙,1994.p.122),我们也按照5文/匹的价格计算。


(三)植麻与纺织麻布的收益

与桑植养蚕及织绢一样,植麻与纺织麻布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成书于西汉晚期的《汜(sì)胜之书》记载秦汉时期种麻:“美田由亩五十石及百石,薄田三十石。”徐光启(1562-1633年)撰《农政全书》记载,明代每亩可收20-30斤麻。前者是未初加工的麻,后者是麻缕或麻丝。唐代的产量水平在两者之间,我们按亩产麻缕15斤计算。《通典》记载出麻布之地:“诸课户一丁租调,…布则二丈五尺。输绢络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每丁两端一丈五尺”[14],即为十一丈五尺(1端=5丈)。显然,麻缕三斤相当于一丈五尺布。1斤麻缕可纺织五尺布。根据相关资料推算,1唐亩麻田可生产麻缕15斤,15斤麻缕可纺织75尺布或7丈5尺布。

目前我还没有发现相应年份的麻缕和麻布的价格。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15] 1斤麻缕等价于1斗粟。



  (四)蔬菜瓜果和养家畜家禽等副业收益


  唐均田制有关园宅地的分配规定是:3人以下给1亩,每3人加1亩;贱民5人给1亩,每5人加1亩。农民家庭可利用房前屋后种植蔬菜、瓜果,养家畜家禽,等等。这些收益没有发现系统的文字记载,但这些收入对农民家庭生活来讲是非常重要的。

   北魏贾思勰撰写的《齐民要术》对农副业生产有比较具体的介绍。例如,卷二介绍了谷类、豆、麦、麻、稻、瓜、瓠、芋等种植;卷三介绍了葵(蔬菜)、蔓菁的种植;卷四介绍了园篱、栽树(园艺)、枣、桃、李等果树栽培;卷五介绍了栽桑养蚕、榆、白杨、竹,以及染料作物;卷六介绍了畜、禽、鱼的养殖;卷七介绍了货殖、涂瓮、酿酒;卷八、九介绍了酿造酱、醋,乳酪、煮胶、制墨生产,等等。显然,唐代农民家庭的副业是多种多样的。


  (五)劳务收入

   武德七年律令:“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佣,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16]就是说,一个壮年农民为政府干活可挣三尺麻布。那么,干25天的收益相当于1亩麻田的收益。参照这种标准,农民为地主、其他农民提供有偿劳务。

 

五、初唐五口之家的全家开支


(一)粮食开支

1.口粮。

唐代尚书刑部郎中掌配没隶、簿俘囚、将反逆相坐的家属没为官奴婢,并分配其衣粮、药疗等。根据有关规定:四岁以上的为“小”,十一以上的为“中”,二十以上的为“丁”。它们的口粮定量是:“丁口日给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褚户留长上者,丁口日给三升五合,中男给三升。”其中“褚户”即“诸户”为赦免的官奴,“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17]显然,赦免的官奴、良人的口粮定量高于官奴、罪犯。《司农寺太仓署》规定:“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丁男日给米二升。”[18]但是,这里的口粮定量记载的的都是“粮”,没有具体讲是“原粟”还是“粟米”?《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隶臣妾为官府服役,男奴隶每月发谷子二石,奴婢一石半。而二石原粮合2市斤谷子、1.2市斤小米。而一石半原粮合1.5市斤谷子、0.9市斤小米[19]。根据这种推论,唐代的官奴的口粮定量指的应该是“原粮”。农民家庭的口粮应该高于官奴的口粮。为便于计算,我们还是以官奴的口粮定量为依据,同时,参考有关研究成果,我制作了表1-5。



根据表1-5,我们可假定农民五口之家一般的人口构成是:丁口二人(丁男和丁妻),中口一人,小口一人,黄口一人。全年口粮合计为2965.63 市斤。我们取一个整数即为3000市斤。

2.粮食留种

《齐民要术·卷二》:“稻地美,用种亩四升。”“良地一亩,用子五升,薄地三升。 谷田必须岁易。”我们按照中间数计算,粟种每亩四升。

但是,有的农家因缺粮没有粮种。可以向政府和私人借贷。贞观二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唐太宗敕诏贷农民种子(熊正文,2012.p.48)。向私人借贷谷种,利息很高。唐玄宗开元二十年谈到:“如闻贫下之人,农桑之际,多阙浪种,咸求倍息。”[20]。所以,粮种应该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当时100%的年利率计算(熊正文,2012.p.53),每亩留种四升,加上利息就成了“八升”。

3.粮食实物地租与地税

初唐以赋税以“租调庸”为主,同时也要交纳户税和地税(义仓)。租与地税是要求交粮食。每丁交“租”粟二石,地税是按照授田面积交纳 ,在唐太宗时期,“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21]

 


 

(二)桑麻开支

4.用桑麻向国家交纳“调”与“庸”

唐高祖武德二年(619年)二月规定,授田的农民要向国家交纳租调和服徭役。根据不同地区,可选择纳“调”的实物。桑田,交纳绢二丈和绵三两,合绢二丈五尺;麻田,则纳麻布二丈五尺和麻三斤,合麻布4丈;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22],1斤麻缕可折算为1斗粟[23]。

唐律规定,每丁为国家服徭役二十天,如不服徭役,每天输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称庸。1.323个丁,共服徭役26.5天,交纳绢79.4尺,交纳麻布99.4尺。


5.家庭衣服使用桑麻

根据《通典》记载,官奴衣服的供给情况是:春衣每年发放一次,冬衣每二年发放一次。丁奴:春头巾一个,布衫裤各一件,皮靴一双,并毡。官婢:春给裙衫各一件,绢禅一件,鞋二双。冬给襦复裤各一件,牛皮靴一双,并毡。十岁以下男:春给布衫一件,鞋一双。女:给布衫一件,布裙一个,鞋一双。冬男女各给布制的短衣各一件,鞋棘一双 [24]。唐代的军人的衣服也分春衣和冬衣两次发放。“春衣”大体上包括蜀衫、汗衫、裈、袴奴、半臂(长袖)、幞头、鞋、袜等;“冬衣”包括袄子、绵袴头、幞头、鞋、袜等(唐耕耦,1981)。

唐代衣裳质料是麻织品和丝织品,棉花尚未在中原地区使用。唐代布帛幅宽制度是1尺8寸,麻布50尺长为1端,绢40尺长为1匹。唐代一大尺为36cm,因而,1匹绢为64.8  cm×1440cm,1端布为64.8  cm×1800cm。唐代人的衣服多为长袍大袖,成人的衣服用料面积为180cm×100cm左右;小孩子的衣服用料面积为100cmX60cm左右,五口之家“春衣”共需布帛2丈左右:“冬衣”需布帛是“春衣”的2.5倍,因是每两年1套,每年需二丈五尺。此外,还有幞头、鞋、袜等,也需要布帛,以1丈布帛计。这样,农户一年的布帛消费五丈五尺。

 


(三)向国家交纳“户税”

户税,顾名思义是计户出税,它征收的是钱币。唐代户税征收有较早记载,武周长安元年(公元701年)十月诏:“天下诸州王公己下,宜准往例税户。”[25]户税在唐代前期的税收体系中记载较少,说明与租庸调及户税相比较,还处于较为轻微的地位。中唐杜佑在计算国家收入的时候,曾对户税有过估算。《通典》载:“按天宝中天下计帐,户约有八百九十余万,其税钱约得二百余万贯。大约高等少,下等多,今一例以下等计之。其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则二百二十二。今通以二百五十为率。”[26],即每户农民出户税钱250文。


(四)农民家庭其他开支

6.农民家庭除了粮食之外的食物。包括蔬菜、水果、肉禽蛋鱼等,还有柴、盐、油、酱、醋、茶、酒、佐料,等等;

7.节日开支;

8.生老病死、婚丧嫁娶、祭祀、礼尚往来等开支。

9.向家族或村社交纳有关公共费用;

10.住房及家俱;

11.耕牛及农器具;

12.开办家庭副业的投资费用,等等。

 

六、结束语及评论

 

唐代诗人李绅的《悯农》二首流传千古,其中“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陈述了中国历史的一个残酷现象,即当社会粮食不足时,惨遭饿死的首先是生产粮食的底层农民。因而,农民吃饭穿衣即温饱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基本的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一)唐代前期,农民家庭基本上可解决“吃饭”问题。

我们选择了武德七年(公元624年)、贞观18年(公元644年)、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三个年份的资料,并根据张安福依据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的数据所计算出来的初唐敦煌地区的五口之家平均丁数和授田数。这四个年份五口之家农民授田的“口分田”分别是80、30、48.84、21.58唐亩。由表1-5可见,五口之农家收获的粮食除口粮、种之外和向国家交纳田租和地税之后都有结余。天宝十四年,农民家庭授口分田只有21.58唐亩(18.8市亩),北方粟(谷子)结余2625市斤,南方稻谷结余2813市斤,两者结余的粮食的市场价值都在550-600文钱(参见表1-5)。结余的粮食必然向市场出售。粮食商品率由武德七年的80%降到了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的23%。这些数据是可信的。理由是:

   第一,唐初(639年)全国只有1235万人,到公元755年全国人口增长到5292万人,人口增长了三倍多。如果没有充足的粮食,人口增长不会有如此快;

   第二,唐代城镇人口达到20.8%(赵冈,2006.p.84),如果没有充足的粮食,难以支撑庞大的城镇人口的消费;

   第三,皇室和贵族更加富有。《旧唐书·玄宗本纪》记载:天宝八年(749年),唐玄宗“引百官于左藏库纵观钱币,赐绢而归。”,以此炫耀他的钱币多。有人说安禄山之反,就是垂涎唐明皇的财富。


(二)唐代前期,农民家庭基本上可解决“穿衣”问题。

我在做这部分分析时,四个年份的“永业田”是根据授田的20%计算的,但贞观18年(公元644年)、天宝十四年(公元755年)和张安福(2003年)所提供的授田数没有讲“永业田”,我只能按20%推算,存在与史实不符合的风险。根据表1-4和表1-6的测算结果,按照李翱(774-837年)《平赋书》关于桑田亩产0.5匹绢的记载,五口之农家只有拥有20唐亩桑田才能有结余,其他三种情况都出现负数(参见表1-6)。李翱的记录可能存在严重的低估。从麻的生产和麻织品生产情况来看,授田农民在交纳国家的赋税之后都有结余。这充分说明,唐代前期五口之农家基本上可解决“穿衣”问题。

   

(三),授田农家从事粮食、桑麻生产是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础,但不是农民家庭经济活动的全部

唐代前期的“均田制”保证了“耕者有其田”。授田的农家有义务向国家交纳“租调庸”和地税、户税等,以保证国家和政府正常运行。唐朝前期是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统制经济或计划经济,但唐政府在向授田农家征收粮食、桑麻及产品之外,没有限制农家开展粮食、桑麻之外的各项经济活动。然而,1956-1980年,我国实行的也是计划经济,国家指令性要求农民必须按规定交纳粮、棉、油、猪,农家的经济活动必须限制在集体经济内,家庭自由经济属于“资本主义尾巴”必须割掉。对此,我至今百思不得其解。

    初唐也沿袭中国传统文化,按照“士农工商”的排序,制定了“贱商”政策,但唐政府不像西汉和后来的明朝政府那样有明确的“禁民二业”法令。唐代前期几乎没有商业方面的税收,就是说,农民将多余的粮食、布帛等在市场上出售不需要交税。建中元年(780年), 唐政府颁布了两税法诏令,对商业实行“三十税一”的税制[27]。因而使唐一代的商业保持着繁荣。唐代诗人姚合(约779~约855年)的《庄居野行》有“客行田野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的诗句,其诗文有一点像我们当代人批判1980年代的“倒买倒卖”现象。但从另一个侧面可看出当时商业的繁荣。

实际上,吃饭、穿衣只是保障人作为动物生存的最低需要。农家的社会经济生活是丰富多样的。我们在上文粗略地列出了农家的七八类开支,但也只是农家的基本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而要支撑这些开支,仅仅按照政府规定从事粮食、桑麻生产是远远不够的。农家必须充分利用所有田地和所有时间或资源开展多种经营[28]。

 

 

  

注释:

[1] (后晋)刘昫等撰《旧唐书》卷48《食货志》。

[2](汉)司马迁撰《史记•商君列传》。

[3][4] 《旧唐书•食货志》。

[5] 唐杜佑撰《唐六典》卷三《户部尚书》。

[6]《旧唐书食货志》。

[7] (宋)王钦若等 编修《册府元龟》卷1054(惠民)。

[8] (宋)欧阳修、宋祁撰写《新唐书》卷112。

[9]《新唐书•食货志》。

[10] (唐)长孙无忌等编修《唐律疏议》卷第十三《户婚》。

[11]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84《租税下》。

[12] 《新唐书》卷51《食货志》。

[13] (宋)司马光撰《资治通鉴》卷193。

[14] (唐)杜佑撰《通典卷第六•食货六》。

[15] 《通典》卷第六《食货六》。

[16] 《旧唐书•食货上》。

[17] (唐)唐玄宗李隆基撰,李林甫等注《大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郎中》。

[18] 《大唐六典》卷十九《司农寺太仓署》。

[19] 《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谷子一石六斗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粝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鑿米九斗舂成毇米(粺米)八斗。粟原粮加工成粝米的出品率60%,加工鑿米的出品率为54%,加工毇米(粺米)的出品率为48%。

[21]《全唐文》卷二十三)。

[22]《旧唐书食货志下》。

[23] (宋)欧阳修、宋祁撰写《新唐书》志第41《食货一》。

[24] [25]《通典》卷第六《食货六》。

[26] 《通典》卷六《食货六》。

[27] “三十税一”诏令:“户无土客, 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州县锐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幸”(《唐会要》卷八三《租税》)。

[28] 唐代韦应物的《观田家》对农家的生活有生动描述,即:

微雨众卉新,一雷惊蛰始。

田家几日闲,耕种从此起。

丁壮俱在野,场圃亦就理。

归来景常晏,饮犊西涧水。

饥劬不自苦,膏泽且为喜。

仓禀无宿储,徭役犹未已。

方惭不耕者,禄食出闾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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